一、目的:
基於環保的概念,讓閒置的輔具物盡其用,延長輔具使用年限,發揮各類輔具最大效用。並藉由輔具的回收再利用服務,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可減輕民眾經濟負擔及政府經費支出。
二、二手輔具媒合對象:
戶籍或居住於本縣,有實際輔具需求者,媒合轉贈之各項輔具以一件為限,若有特殊需求,可向輔具資源中心社工人員提出申
三、二手輔具媒合優先順序為:
1.不具政府單位輔具補助資格。
2.具政府單位輔具補助資格,低收入戶。
3.具政府單位輔具補助資格,中低收入戶。
4.具政府單位輔具補助資格,一般戶。
四、有二手輔具媒合需求者,可由申請人填寫二手輔具媒合申請表,並檢附以下文件: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證明影本(若無,則須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2.福利身分別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檢附證明文件。
3.醫療輔具須出具醫師診斷證明書(內容需敘明欲申請媒合之輔具名稱) 。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媒合項目
1.生活輔具:
輪椅、拐杖類、居家用照顧床、輪椅座墊、氣墊床、便盆椅、沐浴椅、其他生活輔具等。
2.醫療輔具:
抽痰機、化痰機、其他醫療輔具等。
六、媒合方式及流程
1.符合本計畫第四條二手輔具媒合對象者,可向輔具中心提出申請。依本計
畫第五條二手輔具媒合優先順序提供媒合服務。
2.社工人員偕同跨專業人員(如輔具評估人員)訪視,確認輔具使用需求,提
供相關服務說明、專業建議及衛教等服務。
(1).生活輔具:
若輔具為須評估項目將經由輔具評估人員確認輔具使用需求,於訪視過程中提供輔具使用操作,並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相關規定,由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不須評估項目則免開立評估報告書)。
(2).醫療輔具:
由輔具需求者出具相關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內容須載明該項輔具項目名稱。
3.符合二手輔具媒合資格,將辦理二手輔具媒合手續,並提供輔具使用。若
無相關輔具可滿足其需求,將提供其他相關資訊或轉介其他資源
4.為提供二手輔具媒合使用之適切性,媒合後由社工人員追蹤,若有需要可
安排輔具評估人員提供使用操作或結合其他資源予以協助。
5.自接受二手輔具媒合之日起,於半年內不得再向任何單位取得該項輔具,
經查若有違者,得收回該項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