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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資訊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

  • 發佈日期:2017-04-21
  • 照片說明文字應備證件:
    一、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無身分證之兒童)。
    (二)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一吋相片三張及印章。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 除上述文件外, 尚須受委託人之印章及身分證影本1份。

    二、申請程序:
    (一)備妥應備文件至公所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並就鑑定表內第一部份基本資料確實填寫。
    (二)持鑑定表及應備文件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場所辦理鑑定,鑑定完成後鑑定表需加蓋關防。
    (三)鑑定醫療機構應於規定時間內將鑑定表送達衛生局。
    (四)衛生局審核後再轉送縣政府社會局核發證明。
    (五)社會局手冊製作完成後寄送各鄉鎮市公所。
    (六)由各鄉鎮市公所轉發證明至申請人。

    三、申請換發補發身心障礙證明:
    ※換發或補發身心障礙證明者,請備妥申請人一吋相片二張及身分證、印章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至鄉鎮市公所社會課辦理。

    申辦流程:備齊相關資料向公所社會課申請→公所收件→縣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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