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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輔具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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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具借用服務


【苗栗縣輔具資源中心輔具借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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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具借用            日期:112.09.01

    一、服務對象:
    1.凡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依下列優先順序輔具使用需求者
    (以下簡稱使用者):
    (1)不具政府單位輔具補助資格。
    (2)具政府單位輔具補助資格,低收入戶。
    (3)具政府單位輔具補助資格,中低收入戶。
    (4)具政府單位輔具補助資格,一般戶。
    2.機關團體公務需要之短期借用輔具。
     
    二、應備文件:
    使用者需由本人或委託他人(以下簡稱借用者)至中心或據點辦理手續,並檢附下列文件: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2.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一般民眾:身份證正反面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機關團體因公務需要:請檢附公文辦理借用手續。
     
    三、借用服務需知:
    1.經輔具中心服務人員(以下簡稱中心人員)在借用服務前,先了解使用者身體狀況:
    (1)免評估項目由中心人員辦理。
    (2)需評估項目由輔具評估人員辦理。
    2.借用輔具由中心人員提供紙本資訊或指導說明輔具操作及衛教,由中心人員確認借用者習得操作方式後始得借用,於借用手續辦理完畢請借用者填寫服務滿意度調查。
    3.辦理輔具借用需繳納保證金,付款後完成借用手續。
    4.機關團體因公務需要,出具公文,填寫機關團體輔具借用申請單免保證金。
    5.輔具借用方式:
    (1)符合服務對象第1條第1項,借用上限為六個月,但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展延最長六個月,若經中心人員評估後,仍有需求,得贈與或延續借用一年。
    a.疾病狀況:癌末、半年內有中風病史、使用者意識不清、有使用呼吸儀器或設備者,上述需檢附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b.年齡:使用者為85歲以上年長者。
    c.家庭照顧因素:使用者為獨居、家中有兩位以上身障者、無親友協助。
    d.不符合政府所訂定之輔具補助資格者。
    e.其他:經中心人員評估,確有實際需求。
    (2)機關團體因公務需要,每次借用以兩週為限,得展延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提出後輔具中心將視庫存量狀況提供輔具。如遇民眾與機關團體同時欲借用為同項輔具,惟可借用數量不足時,以民眾為優先借用對象。
    6.輔具據點借用品項僅限輪椅、輪椅(移位/仰躺/空中傾倒)、沐浴兩用椅(便盆椅)、氣墊床、拐杖類(助行器/腋下拐/四腳拐)、帶輪型助步車、移位腰帶,未提供居家用照顧床(單馬達/雙馬達/三馬達)、推車(一般/荷重/擺位)、站立架(直立、前趴、後仰)、姿勢型控制助行器、擺位椅(基礎/調整/進階)之據點借用服務。
    7.借用期間請善盡使用及保管責任,不得任意轉借第三人,並應配合輔具中心之後續追蹤服務。
     
    四、預約輔具:
    1.當輔具中心無輔具可提供借用,啟動『輔具借用預約』:
    (1) 辦理預約登記:預約者可親至輔具中心、電洽、line、官網預約等方式,登錄資料。當輔具中心有輔具可提供借用,會依輔具借用預約表內容,排定優先順序,透過電話方式連絡,確認是否仍有輔具借用需求。
    (2) 當通知預約者時:輔具中心會將輔具保留三個工作日,讓預約者辦理借用手續。
    (3) 當預約者特殊情況無法如期辦理,輔具中心視情況展延保留五個工作日,當超過保留期限,便直接取消,不再另行通知。
    (4) 無提供借用:當預約者已無借用需求、於不同時段連續撥打電話三次或其他聯繫管道聯繫三日預約者皆未回覆、輔具保留日數逾期、取消申請等視同無須服務,輔具中心結案。

     
    五、歸還方式:
    1.歸還輔具時,請先擦拭乾淨依原貌歸還輔具中心,經中心人員檢測輔具功能及外觀正常確認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即退還保證金。
    2.輔具遭外力、惡意破壞及人為操作不當導致損壞:
    (1)使用者或借用者可自行維修後,再歸還輔具中心,需由中心人員檢測符合輔具使用功能。
    (2)由輔具中心依該輔具零件收取費用。
    六、輔具借用期間若有以下情事之一者,輔具中心得拒絕其提供輔具:
    1.利用輔具中心提供之輔具另行出借圖利者。
    2.經輔具中心諮詢、評估及了解,無輔具需求者。

    七、借用項目
    輪椅、輪椅(移位/仰躺/空中傾倒)、沐浴兩用椅(便盆椅)、居家用照顧床(單馬達/雙馬達/三馬達)、氣墊床、拐杖類(助行器/腋下拐/四腳拐)、推車(一般/荷重/擺位)、站立架(直立、前趴、後仰)、帶輪型助步車、移位腰帶、姿勢型控制助行器、擺位椅(基礎/調整/進階)。

     
    八、借用輔具逾期未歸還作業程序:
    1.輔具中心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正當事由,於屆滿前一個月,以郵寄或簡訊通知借用者;屆滿當月,以電話或簡訊再次通知。
    2.如借用者無正當由或蓄意不處理逾期一個月時,以公文書信通知借用者,若借用者仍未依限期處理則沒入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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